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10月至11月。
二、监察对象
煤矿集团公司(企业),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三)是否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中的9种情形;
(四)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和辖区内生产、建设煤矿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方案,确定监察对象,监察对象数量不得低于生产、建设煤矿总数的20%。可运用第三方的专业技术力量,学习借鉴安徽煤矿安监局借助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专项监察的做法,确保专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凡是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中9种情形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责令煤矿企业(煤矿)停产、停工、停止设备使用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总结。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见附件6)连同电子版于12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