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3月。
二、监察对象
三、监察内容
(一)生产矿井。
1.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2.是否按照公示产能,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3.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是否存在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6.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照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核减产能、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
7.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二)去产能矿井。
1.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是否违规设定“过渡期”或“回撤期”;因人员安置或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矿井,是否制定有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矿井封闭时间和限产、安全等措施;
2.是否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政策,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驻在辖区内矿井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矿井2016年度产量和2017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提前研究制定专项监察方案,针对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实施重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均衡生产,防止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生产。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依据监察方案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发现并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专项监察要确保覆盖率。对辖区内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和去产能煤矿要确保检查全覆盖;对辖区内的其他生产矿井,检查覆盖率不小于50%。
(五)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六)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于2月底前将细化的监察方案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方案中必须明确专项监察负责人和联系人。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监察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总结报告及附表(附件1、2)连同电子版于4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栾龙龙,010-64464787;
电子邮箱:luanll@chinasafety.gov.cn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