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力度,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要求,结合山西煤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成立全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领导组,对全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研究解决“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 长:王端武 薛军正
副组长:王学彦 邓维元
成 员:王志杰 李建国 吕祥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督察组。办公室设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一处,负责全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日常工作。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成立督察组,对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监察对象
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三、开展时间
2020年2月10日至6月30日。
四、监察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以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工、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突出矿井管理。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鉴定。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爆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七)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开展方式
此次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会同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现场监察、省级督查的方式同步进行。
(一)煤矿自查自改。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会同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煤矿企业自行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自查自改,对照“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现场监察。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牵头,会同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监察实施办法,纳入执法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各地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自身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资金支持,用于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专项监察。
(三)省级督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督察组对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煤矿企业“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合理安排。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根据当前疫情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专项监察工作时间和任务进度,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矿井、上一年度存在通风瓦斯重大隐患的矿井、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和存在火区的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及因疫情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专项监察。同时可聘请部分专家,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于2月14日前将专项监察实施办法及联系人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统筹协调推进,多监管监察手段并举。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将专项监察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以及“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四不两直”、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三)督促自查自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正常生产建设矿井每季度至少自查一次,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四)明确监管监察重点,合理制定检查方案。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监察前,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
(五)充分运用惩戒方式,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免予处罚。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查出的重大隐患,由有关地方政府按照安全监管权限依法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
(六)加强执法宣传,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在专项监察期间可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报送信息,全面总结运用成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每月1日前将上月专项监察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见附件2),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以及曝光典型案例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等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专项监察结束后要结合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监察情况和检查时查处的典型案例,及时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说明辖区内煤矿主体企业的基本情况,专项监察的覆盖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检查时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及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监管监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6日前连同电子版同时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各市专项监察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统一汇总上报。
联系人电话: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桂军, 15110363338;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韩晓东,13834612005。
电子信箱: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2813906@qq.com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sxyjtmktfc@163.com